USDT 场外交易被冻卡,可能涉及哪些刑事风险?
2026-07-1421:22
曼昆区块链法律服务
2026-07-14 21:22
涉币刑事案件的边界,最终都藏在具体事实里。越早把人、钱、币和证据之间的关系讲清楚,越有利于争取准确的案件定性和责任认定。


撰文:曼昆


很多涉及 USDT、OTC 场外交易和跨境换汇的案件,并不是从「虚拟货币犯罪」这个大词开始的,而是从一张突然被冻结的银行卡开始的。


不少当事人和家属感到不解:只是帮朋友换了几笔 U,赚了一点差价;既没有开交易所,也没有骗别人的钱,为什么会被公安机关以非法经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甚至洗钱等罪名调查?


问题的关键,往往不在于当事人有没有买卖 USDT,而在于整套交易最终完成了什么功能。


客户在境内支付人民币,当事人按照约定将 USDT 转入境外钱包,再由境外合作方把美元、港币或者其他外币交给客户指定的人;或者反过来,境外人员先支付外币,境内人员再将人民币打入指定账户。


表面上看,中间发生的是买 U、转 U、卖 U;但从交易结果看,客户最终完成的,是人民币与境外外币之间的价值转换。


这才是涉 USDT 换汇案件真正需要判断的问题。


一个人偶发处置自己持有的虚拟资产,与长期替他人完成代收代付、跨境兑付和换汇结算,并不是同一件事。刑事风险通常不是从「持有 USDT」开始,而是从当事人开始替别人解决「境内的钱如何到境外」「外币如何变成人民币」的问题开始。


USDT 是怎样被用成换汇工具的?


传统地下钱庄从事的是人民币和外币之间的非法兑换。进入 USDT 场景后,交易形式发生了变化,但资金兑换的功能可能并没有改变。


一种常见模式,是境内人民币兑换境外外币。


客户先在境内将人民币支付给 U 商或者中介,U 商再将对应数量的 USDT 转入境外钱包,由境外合作人员向客户或者客户指定的人支付美元、港币等外币。


在这一过程中,人民币没有直接汇出境外,境外的美元也没有直接汇入境内,但通过境内人民币支付、链上 USDT 转移以及境外外币交付,客户最终实现了人民币向境外外币的转换。


反向路径同样如此:境外人员收取美元或者其他外币后,将 USDT 转给境内中介,境内中介再向指定账户支付人民币。


银行系统中可能看不到一笔直接发生的跨境汇款,但人民币和外币之间的价值转换,已经通过境内外账户和链上资产完成。


2019 年施行的「两高」《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倒买倒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可以按照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答记者问中进一步指出,以境内外「对敲」方式进行资金跨国境兑付,是变相买卖外汇的典型形态。


因此,涉 USDT 换汇案件里,司法机关不会只看交易名称是不是「买币」「卖币」,而会穿透交易形式,判断当事人是否借助 USDT 实现了人民币和外币之间的跨境兑换。


USDT 本身是不是外汇,并不是这类案件的唯一关键;更重要的是,它是否被用来完成非法换汇和跨境兑付。


买卖 USDT,不当然等于构成刑事犯罪


2026 年 2 月 6 日,中国人民银行等八部门发布银发〔2026〕42 号文,进一步明确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并将境内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虚拟货币之间兑换、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等业务活动,继续纳入严格禁止和依法取缔的范围。


但监管规则对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的禁止,并不意味着只要个人持有、转移或者出售过 USDT,就当然构成刑事犯罪。


刑事案件仍然需要具体判断:


当事人是在偶发处置自己的虚拟资产,还是长期面向不特定客户经营兑换业务;客户购买的是 USDT 本身,还是希望获得「人民币变成境外美元」的结果;当事人赚取的是正常市场价差,还是按照兑付金额收取手续费和通道费;交易是否达到刑事追诉所要求的数额和情节标准。


根据 2019 年司法解释,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或者非法买卖外汇,非法经营数额在 500 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 10 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非法经营数额在 250 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 5 万元以上,同时具有曾因同类犯罪行为受过刑事追究、两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拒不交代涉案资金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致使赃款无法追缴、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等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


因此,一笔交易是否涉嫌非法经营罪,不能只看「是否买卖过 U」,还要同时判断交易功能、经营属性、涉案金额、违法所得以及当事人在整个链条中的具体作用。


一笔 USDT 交易是否越过刑事边界,主要看四个维度


同样叫「买卖 U」,有的人只是因为收到涉诈资金导致银行卡被冻结,需要向银行或者公安机关解释资金来源;有的人却会被作为非法换汇通道、跑分平台或者地下钱庄成员接受刑事调查。


区别通常不在「U」这个字,而在于当事人究竟承担了什么功能。


第一,看处理的是自己的资产,还是别人的资金


偶发出售自己持有的 USDT,与长期在社群、朋友圈或者平台接单,替不同客户收款、放币、中转和兑付,风险性质明显不同。


如果当事人持续使用多个银行卡、交易所账户和钱包地址收取不同人员的资金,并根据他人指令将币转入第三方或者境外钱包,「个人资产处置」的色彩会逐渐减弱,提供兑换服务和资金通道的经营属性会相应增强。


第二,看客户购买的是 USDT,还是跨境到账的结果


普通虚拟货币交易中,客户的直接目的是取得一定数量的 USDT,并自行决定后续如何持有和处分。


但在换汇型交易中,客户真正关心的往往不是 USDT 的价格和数量,而是「人民币能否在境外变成美元」「境外资金何时能在境内到账」。


如果当事人不仅负责卖 U,还负责安排境外人员交付外币、指定境内收款账户、协调付款时间、拆分资金或者确认最终到账,就已经不只是完成一笔普通的虚拟货币买卖,而是在参与一段跨境资金兑付路径。


第三,看赚的是正常价差,还是通道费用


普通买卖可能因市场价格波动产生价差。


但如果当事人按照换汇金额收取固定点位,或者按照资金是否成功到账收取手续费、佣金和返点,这类收益就更接近资金通道费,而不仅是虚拟货币市场交易产生的正常价差。


明显高于市场水平的收益,也会引起办案机关对交易真实性和当事人主观认识的进一步审查。


第四,看交易是否形成多人、多卡和境内外对敲


正常交易通常能够解释买币人、付款人、收币人和实际受益人之间的关系。


风险较高的交易中,往往会出现境内 A 支付人民币、境外 B 收取 USDT,或者境外 C 支付美元、境内 D 收取人民币的结构。付款人、收款人、买币人、钱包持有人和实际受益人长期不一致,中间还可能存在介绍人、卡主、跑腿和境外合作方。


交易链条越长、主体越分散、币流和资金流越难对应,就越容易被理解为地下钱庄式的境内外对敲和资金兑付。


除此之外,反复更换收款账户、要求拆分付款、提醒客户「不要备注」、使用他人银行卡、要求提供所谓「干净卡」,或者在多次被冻卡、被平台风控提示后仍然继续交易,也可能被作为判断交易异常性和主观明知的重要依据。


非法换汇之外,还要看资金是否涉诈、涉赌


涉 USDT 场外交易更复杂的地方在于,交易资金经常与电信诈骗、网络赌博、跑分洗钱等上游犯罪交叉。


诈骗或者网赌资金进入银行账户后,往往会迅速被止付、冻结。为了转移资金,上游犯罪人员可能通过大量银行卡、现金、黄金或者虚拟货币,将资金快速分散、转换和跨境转移。


USDT 具有链上转移速度较快、跨境流转便利、钱包地址可以频繁更换等特点,因此可能被用于转移或者转换犯罪所得。


此时,U 商、OTC 中介、银行卡提供者和资金中转人员面对的,就不只是非法经营罪风险。


1.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核心,是行为人明知相关财物属于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仍然帮助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


2025 年施行的新司法解释明确,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以及跨境转移资产等,都可能属于掩饰、隐瞒行为。同时,司法机关应结合行为人接触的信息、交易方式、资金账户异常情况、职业经历、与上游人员的关系及其供述辩解等,综合判断是否具有「明知」。


因此,不能仅凭账户收到涉诈资金,就直接推定当事人构成犯罪;但如果存在价格明显异常、第三方频繁付款、短期大额快进快出、多次冻卡后继续交易、事先准备应对调查的话术等情况,刑事风险会明显上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也特别强调,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明知」应当严格依法认定、慎用推定,防止仅凭资金异常或者账户冻结就不当扩大刑事打击范围。


2.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帮信罪重点审查的是,行为人是否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然为其提供支付结算、账户、技术或者其他帮助。


在涉币案件中,风险并不来自单纯提供一个钱包地址,而在于是否通过银行卡、支付账户、交易所账户或者虚拟货币兑换,实际为上游信息网络犯罪提供了可使用的收款和资金转移通道。


2025 年「两高一部」发布的相关意见明确,认定帮信罪的「明知」,需要结合提供帮助的时间、方式、次数、工具、是否逃避监管、非法获利以及行为人的职业身份、认知能力等因素综合判断,不能仅因为提供过账户或者发生过异常流水,就进行客观归罪。


3. 洗钱罪或者上游犯罪共犯


如果当事人明知资金来源于刑法规定的特定上游犯罪,仍然通过虚拟货币帮助转换、转移资金,或者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还可能涉及洗钱罪。


如果当事人与诈骗、网赌等上游犯罪人员事先通谋,或者已经形成稳定配合关系,按照上游人员指令长期收款、转币、分配账户和处理资金,则还可能被按照上游犯罪的共同犯罪评价。


因此,涉币案件的罪名判断不能只看某一个动作,而要结合行为发生的时间、当事人对资金性质的认识、与上游人员的关系,以及其在整个犯罪链条中的作用综合判断。


普通投资者不要把个人需求做成资金通道


普通投资者最容易误判的地方,是把个人资金需求和替别人提供兑换服务混在一起。


个人存在留学、就医、旅游或者真实贸易等跨境支付需求,应当通过银行等正规渠道办理购汇和汇款,并保存录取通知书、缴费通知、合同、发票、报关单、物流凭证以及境外收款账户等材料。


但如果一个人开始长期替不同客户处理资金,把他人的人民币换成 USDT,再安排境外人员交付美元;或者把境外客户的 USDT 变成人民币,支付给境内指定账户;又或者以「留学缴费」「亲友汇款」「海外投资」为名,实际面向陌生客户提供大额、频繁、收费的跨境兑付服务,就已经很难再解释为个人资金安排。


对普通投资者而言,几条底线并不复杂:


不要替陌生人或者不熟悉的客户代收代付,不要把自己的银行卡、支付账户、交易所账户和钱包交给他人中转资金,不要在社群或者朋友圈公开发布「收 U 出 U」「大额换汇」「跨境到账」等广告,也不要为了少量汇差和手续费,参与自己无法解释资金来源和交易目的的业务。


真正需要警惕的,不是某一次虚拟货币价格涨跌,而是自己是否正在成为别人资金链条中的固定接口。


被冻卡、传唤或者调查后,先理清四张表


涉币交易进入刑事程序后,家属最常问的问题通常是:买卖 U 是不是一定犯罪?能不能直接说当事人不知道资金有问题?


真正有用的做法,不是先争论一个抽象结论,而是把交易事实完整还原出来。


第一张是角色表。


需要明确当事人是普通买币人、卖币人、U 商、中介、银行卡提供者、资金中转人、境外对接人还是组织者;他是偶发参与一笔交易,还是长期接单;是否负责定价、寻找客户、安排账户、分配资金或者联系境外人员。


第二张是资金和币流表。


人民币从哪个账户转出,进入了哪个账户;USDT 从哪个钱包转出,最终进入了哪个地址;付款人、买币人、收币人和实际受益人是否一致;是否存在第三方付款、拆分付款、现金交接、境内外对敲和代收代付。


第三张是收益表。


当事人获得的是正常市场价差,还是手续费、佣金、返点或者通道费;收益是否明显高于正常市场水平;是否按照兑付金额固定收取点位。


第四张是沟通和风险提示表。


需要整理聊天记录、群公告、订单备注、平台风控提示、银行冻卡通知、交易对手身份信息以及当事人是否曾被提醒资金可能涉诈、涉赌。主观明知不能只靠一句「他说不知道」,但同样也不能因为发生过异常交易,就脱离其他证据直接认定。


如果交易确实具有真实用途,还应当同步整理留学、就医、贸易、工资收入、合同发票、报关物流和境外账户流水等材料,用以说明交易目的和资金来源。


如果已经出现银行卡冻结、交易所账户冻结、公安传唤或者立案调查,应尽快保存银行流水、交易所订单、钱包地址、链上交易哈希、聊天记录、交易对手身份以及价格和获利方式。


不要仅用一句「我只是正常买卖币」概括全部事实,也不宜在尚未了解案件性质、涉案金额和资金来源前,擅自删除聊天记录、联系相关交易人员、签署情况说明或者作出退赔承诺,避免造成证据灭失或者事实陈述相互矛盾。


结语


USDT 只是一种工具。


真正带来刑事风险的,是它被用于绕开外汇管理、完成跨境兑付、转移犯罪所得或者隐藏资金来源。


涉 USDT 刑事案件最终仍然要回到人、钱、币和证据:当事人处理的是自己的资产,还是他人的资金;完成的是一笔偶发交易,还是长期提供兑换通道;赚取的是正常市场价差,还是换汇手续费;能否解释交易对手、资金来源、钱包地址和最终去向;在出现明显异常和风险提示后,是否仍然继续交易。


如果已经因为 USDT 交易、OTC 场外交易、跨境换汇、银行卡冻结、非法经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帮信或者洗钱等问题被调查,第一步不是在网上寻找一个简单的「有罪」或「无罪」答案,而是尽快把交易角色、人民币资金流、链上币流、账户关系、聊天记录、交易哈希和获利方式梳理清楚。


曼昆刑辩团队长期处理涉虚拟货币、OTC 场外交易、跨境兑付、冻卡、非法经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帮信及洗钱等案件,可以协助当事人和家属判断:相关行为究竟属于个人资产处置、职业化 U 商经营,还是已经被办案机关理解为非法换汇或者涉赃资金通道;并结合资金流水、链上记录和账户关系,进一步梳理涉案金额、主观明知及个人责任范围。


涉币刑事案件的边界,最终都藏在具体事实里。越早把人、钱、币和证据之间的关系讲清楚,越有利于争取准确的案件定性和责任认定。

【免责声明】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本文不构成投资建议,用户应考虑本文中的任何意见、观点或结论是否符合其特定状况。据此投资,责任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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