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或单独)质押、第三方非托管质押以及合规托管质押不构成证券交易。
撰文:美国 SEC
编译:Felix, PANews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于今日发布关于 PoS 网络质押活动的政策声明,明确提出三类质押活动不构成证券发行,包括自行质押、第三方非托管质押以及合规托管质押。该声明旨在为质押参与方提供监管明确性,支持合规参与网络共识机制。
以下为声明全文:
为了更清晰地阐明联邦证券法对加密资产的适用性,公司财务部就某些在以权益证明(「PoS」)为共识机制的网络(「PoS 网络」)中被称为「质押」的活动发表了其意见。具体而言,本声明针对的是与公共、无需许可网络的程序化运行内在关联的加密资产的权益质押,这些加密资产用于参与和 / 或因参与此类网络的共识机制而获得,或者用于维护和 / 或因维护此类网络的技术运行和安全而获得。在本声明中,我们将这些加密资产称为「合规加密资产」(Covered Crypto Assets),在 PoS 网络上的权益质押称为「协议质押」。
网络依靠密码学和经济机制设计,减少对指定的可信中介机构的依赖,以验证网络交易并向用户提供结算保证。每个网络的运行都由底层软件协议管理,该协议由计算机代码组成,通过编程方式强制执行某些网络规则、技术要求和奖励分配。每个协议都包含一种「共识机制」,该机制是一种使维护点对点网络的不相关计算机(称为「节点」)组成分布式网络,能够就网络的「状态」(即网络地址所有权余额、交易、智能合约代码和其他数据的权威记录)达成一致的方法。公共的、无需许可的网络允许用户参与网络的运行,包括根据网络的共识机制对新交易进行验证。
权益证明(PoS)是一种共识机制,用于证明参与网络的节点运营商(「节点运营商」)为网络做出了贡献,如果其行为不诚实,在某些情况下,这些贡献可能会被没收。在 PoS 网络中,节点运营商必须质押网络的合规加密资产,才能由网络底层软件协议程序化地选择其来验证新数据块,并更新网络状态。一旦被选中,节点运营商就担任「验证者」的角色。作为提供验证服务的回报,验证者会获得两种类型的「奖励」:(1)根据网络底层软件协议以编程方式分配给验证者的全新铸造(或创建)的合规加密资产;(2)寻求将交易添加到网络中的各方支付的一定比例交易费用,以合规加密资产的形式支付。
在 PoS 网络中,节点运营商必须投入或「质押」合规加密资产才有资格进行验证并获得奖励,一般通过智能合约来实现。智能合约是一种自动执行的程序,可自动执行网络交易所需的操作。在质押期间,合规加密资产会被「锁定」,在适用协议规定的期限内无法转移。验证者不会占有或控制被质押的加密资产,这意味着在质押期间,加密资产的所有权和控制权不会发生变化。
每个 PoS 网络的底层软件协议都包含运行和维护该 PoS 网络的规则,包括在节点运营商中选择验证者的办法。有些协议规定随机选择验证者,而有些协议采用特定标准来选择验证者,如根据节点运营商所质押的加密资产的数量。协议还可能包含旨在遏制对网络安全性和完整性有害的活动规则,例如验证无效区块或双重签名(当验证者试图将同一笔交易多次添加到网络中时会发生)。
协议质押奖励为参与者提供了经济激励,促使他们使用其合规加密资产来保障 PoS 网络的安全,并确保其持续运行。合规加密资产质押数量的增加可以提高 PoS 网络的安全性,并降低攻击者控制大部分合规加密资产的风险。如果控制不当,攻击者将能通过影响交易验证或篡改交易记录来操纵 PoS 网络。
持有合规加密资产的用户可以通过担任节点运营商并质押自己的加密资产来赚取奖励。在自行(或单独)质押的情况下,用户始终拥有并控制其加密资产以及加密私钥。
另外,持有合规加密资产的用户可以直接通过第三方进行非托管式质押来参与 PoS 网络的验证过程,而无需运行自己的节点。持有加密资产的用户将其验证权授予第三方节点运营商。当使用第三方节点运营商时,用户会获得一部分奖励,而服务提供商也会因其在验证交易方面的服务获得一部分奖励。当直接通过第三方进行非托管式质押时,持有加密资产的用户保留其加密资产的所有权和控制权以及私钥。
除了自行(或单独)质押和直接通过第三方进行非托管式质押之外,协议质押的第三种形式是所谓的「托管」质押,在这种形式中,第三方(「托管人」)保管所有者的加密资产,并代表所有者促成此类加密资产的质押。当所有者将加密资产存入托管人时,托管人将存入的加密资产存放在托管人控制的数字「钱包」中。托管人代表所有者质押加密资产,以获得约定的奖励份额,质押方式可以是托管人运营的节点,也可以是通过托管人选择的第三方节点运营商。在整个质押过程中,存入的加密资产始终处于托管人的控制之下,而加密资产的所有者保留其加密资产的所有权。此外,存入的加密资产:(1)不得用于托管人的运营或一般商业用途;(2)不得以任何理由出借、抵押或再抵押。并且(3)以不会使其面临第三方索赔的方式持有。为此,托管人不得使用存入的加密资产从事杠杆、交易、投机等活动。
该部门认为,与协议质押相关的「协议质押活动」并不涉及《1933 年证券法》(简称「证券法」)第 2(a)(1) 条或《1934 年证券交易法》(简称「交易法」)第 3(a)(10) 条所定义的证券的发行和销售。 因此,该部门认为,参与协议质押活动的各方无需根据《证券法》就这些协议质押活动向委员会注册交易,也不受《证券法》中有关注册豁免的约束条款。
部门的观点适用于以下协议质押活动和交易:
本声明仅讨论与以下类型相关的协议质押活动:
《证券法》第 2(a)(1) 条和《交易法》第 3(a)(10) 条分别通过列举各种金融工具来定义「证券」一词,其中包括「股票」、「票据」和「债券」。由于加密资产并不属于上述定义中明确列举的任何金融工具,因此我们根据美国 SEC 诉 W.J. Howey 公司案中提出的「投资合同」测试,对涉及协议质押的某些加密资产交易进行分析。「Howey 测试」可根据其「经济实际状况」分析上述法定条款中未列出的安排或工具。
在评估一项交易的经济实际状况时,关键在于是否存在对共同事业的资金投入,且这种投入是基于对他人创业或管理努力所带来的合理利润预期。自 Howey 案以来,联邦法院解释称,Howey 案中「他人努力」的要求得到满足的情况是,当「除投资者之外的其他人所付出的努力是无可否认的重要努力,是那些影响企业成败的关键管理努力」时。联邦法院还指出,行政和事务性活动不属于满足 Howey 案中「他人努力」这一条件的管理或创业努力。
节点运营商的自行(或单独)质押并非基于从他人创业或管理努力中获取合理利润的预期。相反,节点运营商贡献自己的资源并质押自己的加密资产,从而保障 PoS 网络的安全,并通过验证新区块来促进网络的运行,这使他们有资格根据 PoS 网络的底层软件协议获得奖励。要获得奖励,节点运营商的活动必须符合协议规则。通过质押自己的加密资产并参与协议质押,节点运营商只是在从事一种行政或事务性活动,以保障 PoS 网络的安全并促进其运行。节点运营商获得奖励的预期,并非源自其 PoS 网络成功所依赖的任何第三方管理或运营努力。相反,协议预期的经济激励完全源自协议质押这种行政或事务性行为。因此,奖励是支付给节点运营商的报酬,以换取其为网络提供的服务,而非从他人的创业或管理努力中获得的利润。
同样,当加密资产的所有者将其验证权授予节点运营商时,该加密资产的所有者对他人创业或管理努力所带来的收益不抱有期望。节点运营商为加密资产所有者提供的服务本质上是行政性或事务性的,而非创业性或管理性的,原因与上述关于自行(或单独)质押的讨论相同。节点运营商是质押自己的加密资产还是从其他加密资产所有者处获得验证权,都不会改变协议质押在 Howey 分析中的性质。无论哪种情况,协议质押都是一种行政性或事务性活动,预期的经济激励仅来自此类活动,而非 PoS 网络或其他第三方的成功。此外,节点运营商不保证或以其他方式设定或固定应支付给加密资产所有者的奖励金额,但节点运营商可以从该金额中扣除其费用(无论是固定费用还是该金额的一定比例)。
在合规托管质押中,托管人(无论是否为节点运营商)不会为接受其服务的加密资产所有者提供创业或管理方面的努力。这些安排类似于上述情况,即加密资产所有者将其验证权授予第三方,但还涉及所有者将其存入加密资产的托管权授予第三方。托管人不会决定所有者的加密资产何时、是否以及多少用于质押。托管人只是作为代理,代表所有者质押存入的加密资产。
此外,托管人对存入的加密资产进行托管以及在某些情况下选择节点运营商的行为,不足以满足 Howey 测试中「他人努力」的要求,因为这些活动本质上是行政性或事务性的,并不涉及管理或创业方面的努力。此外,托管人并不保证或以其他方式设立或固定应支付给加密资产所有者的奖励金额,但托管人可能会从该金额中扣除其费用(无论是固定费用还是该金额的一定比例)。
服务提供商可向加密资产所有者提供以下所述的服务(「辅助服务」),以配合协议质押。这些辅助服务中的每一项本质上都只是行政或事务性质的,并不涉及创业或管理方面的努力。它们是协议质押这一本身不具创业或管理性质的总体活动的一部分。
无论是单独提供还是作为一组服务提供,服务提供商提供任何或所有此类服务均不具有管理或企业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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